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镇街,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小企业产业园)等申报单位向区民发局提出申请。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补。

  (四)请各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将《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见附件4国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等纸质件一式4份(含电子版),加盖公章于5月24日前报送至区民发局。

  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小企业产业园)等申报单位向区民发局提出申请。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根据省级《管理办法》规定,省级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三)请各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将《推荐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5)、《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6)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见附件7)等纸质件一式4份(含电子版),加盖公章于5月17日前报送至区民发局。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电子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mesd.com.cn/)相应申报窗口(5月10日开放接受申报)。

  地址:西海岸新区庐山路6号瑞源名嘉大厦2303室

  联系人:王璐,联系电话:88151066,

  电子邮箱:qyfz9022@163.com。

  附件:

  1.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5.推荐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6.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7.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材料报送要求

  8.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