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恢复农业生产加强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精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恢复生产,发展乡村产业,根据《青岛市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制定《即墨区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方案》,现予公示请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镇街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一、支持对象条件及贴息范围

  (一)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贴息条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为准,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2.专业大户为符合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渔业大户和林业大户(有关标准见附件1);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直接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作业的服务组织。以上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以发文时间计算);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资金流水清晰;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示范带动作用强。4.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控股比例大于50%)(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项目建设地点在青岛市域;主体资产优良,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贴息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贴息范围。对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贴息期间实际付息、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贴息期间实际付息、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申请贴息的贷款用途须符合以下方向: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同一申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项目。

  二、严格审核把关

  (一)镇级审核。各镇街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指导、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申报2020年度贷款贴息项目,并要对每笔贷款及利息额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青岛贴息方案》规定的支持对象、贴息范围和贴息标准审核把关。其中,专业大户的“主体类别”栏,要按照所属专业性质分别按照“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等填报。

  禁止将下列“不予扶持”的5种情形纳入申报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主体等。

  4.贷款资金用途不属于贴息支持范围。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二)区级审核。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镇街推荐的贷款贴息项目,按照职责范围分口进行资格审查和数据审核。

  1.申报资格审查: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中,专业种植大户、畜牧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养殖大户、林业经营大户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2.相关政策审查: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对各镇街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在青岛市统一规定时间内,将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兑付至相关经营主体还款账户。

  三、申报时间要求

  各镇街需于2021年3月15日前上报区业务主管部门。过期申报将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地镇街规定为准)。

  附件:青岛市专业大户标准

  附件:

  专业大户标准

  1、专业种植大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粮、油作物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100亩及以上;种植果、茶和大田蔬菜的经营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3亩及以上。依法转包、租赁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2、专业养殖大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养殖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生猪养殖年出栏50头(含,下同)以上;奶牛年存栏5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年存栏5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羊年出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300只以上。

  3、渔业养殖大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养殖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池塘养殖水体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1000平方米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数量10个以上;浅海筏式养殖面积50亩以上;浅海底播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4、林业经营大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承包经营山林100亩以上,或种植用材林、经济林等50亩以上,或发展林下经济100亩以上,或生产经营苗圃50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