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青岛节能办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为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7〕26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所需提报材料及说明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报我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前,综合利用产品应至少投产三个月(其中综合利用混凝土产品应至少投产六个月)。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情况;综合利用产品规格及配比;废弃资源来源及关联单位情况;符合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范围说明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附表一)。各区、市发改部门应对企业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中涉及复印件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审核后要签署初审意见。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指属于审批或核准范围内的项目。
    四、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图中应注明原材料投放计量方式。
    五、综合利用产品独立计算盈亏说明。符合综合利用规定条件的产品与非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综合利用废弃资源掺加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产品)在财务上应单独记账、独立计算盈亏。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统计表(附表二)。表中起止日期指自综合利用产品投产之日起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时间;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数量应按月填写;综合利用产品有不同规格的,还应按规格分别填写。
    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统计表(附表三)。表中起止日期应与附表二一致。
    八、废弃资源购进明细表(附表四)。表中起止日期应与附表二和附表三一致。
    九、购进废弃资源发票复印件或有效凭证。其中,综合利用石粉末合作建立石粉砂场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石粉砂发票、外收石粉末自行建立石粉砂场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石粉末发票,石粉砂发票的供应方名称应与合作砂场名称一致。
    十、资源综合利用现场审核表(附表五)。现场审核仅适用于综合利用混凝土产品认定,由企业主动提出,并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时企业应维持生产过程正常进行,每个规格产品现场连续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且工程量不少于80立方米或连续审核工程量不少于100立方米。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二、市级及以上或行业监测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中,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现场抽样,按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后同时出具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
    十三、废弃资源供应合作合同(或协议)。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不少于二年的废弃资源供应合同(或协议)。其中,合作建立石粉砂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或协议)证明,并签署不少于二年的供应合同(或协议)。
    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六、不产生二次污染证明。由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综合利用废弃资源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
    十七、有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综合利用企业和关联单位生产资质等。
    十八、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要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每年5月15日至5月底或11月15日至11月底,由各区、市发改部门转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