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区委办公室和青岛市城阳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青岛市城阳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安排。现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方案制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规范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城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是全国上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区医药产业发展迅速,为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破坏了医药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深刻理解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署,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极为深刻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错误观念和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自查自纠主要是认真查找企业成立以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招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自查自纠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30日至7月10日)

召开全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动员大会。会后企业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使企业投资者、法人代表和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上报《城阳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承诺书》。

(二)查摆问题阶段(7月10日至8月31日)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查摆问题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企业要认真查找原因,从社会影响、体制、法制以及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深入分析、深刻反思,了解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企业发生的内在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企业在7月20日前上报《城阳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表》。

(三)落实整改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对本单位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坚决纠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通过建立整改承诺、整改责任制、整改台帐、整改督导等制度切实抓好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企业要全面总结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巩固提高治理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查自纠是我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挂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层层分解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部署,采取措施,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联系。各企业在自查自纠中要加强与我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承诺书和自查表。企业可以传真、邮寄、上门等方式报送我局综合监管科。

(三)认真落实纠正措施。各企业要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始终,坚持边自查,边整改,边建章立制。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风尚,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责任制度。各企业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责任制度,扎扎实实开展治理工作。我局将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10%的企业,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未及时上报自查表,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我局将其列入日常信用管理的检查范畴,对不重视、不行动、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或消极对待的,要列作重点督办。